大聯大日前宣布修正公開收購案說明書,並將原收購期間延後至109年1月30日,文曄於今(16)日上午召開董事會,會後說明大聯大公司修正後的公開收購說明書的聲明,並無法改變其對文曄公司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事實,亦無法免除其仍需依法向公平會申報之義務,這是為維護廣大股東權益必要的態度與作為。

針對大聯大於收購截止後期又二度修正說明書,已造成投資人及上下游合作廠商的關切及疑慮,文曄秉持良好公司治理之一貫原則,召開董事會議審慎討論,認為大聯大公司的五點聲明的時效性相當不明確,且該聲明範圍,均限於「目前沒有計畫」,期間仍保有事後可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影響文曄公司人事任免或經營決策之可能。

雖然大聯大於修正後公開收購說明書中提出,在被收購公司本屆董事任期內,將出席股東會並參與表決、不自行召集股東會或與第三人共同行使表決權、不徵求委託書、不增加持股及不提名或參選本公司董事等五點聲明均記載為「本屆董事任期內」,針對收購完成後,是否變動本公司組織、介入人事任免、變動資本及業務,明載僅限於「目前」沒有計畫,大聯大公司仍保有事後可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影響該公司人事任免或經營決策之可能。況且,一旦大聯大公司完成本件交易,縱使事後違反五點聲明,也已生米煮成熟飯,無法改變交易已完成之事實。

文曄公司強調,大聯大與文曄二家公司為競爭關係,若收購交易完成後,透過出席股東會及行使表決權,即可影響文曄的重要議案,反而限制了文曄的競爭能耐,若大聯大取得30%股份,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之股東有主動提案權,大聯大即可參與或擾亂文曄公司之經營管理;此外,依國內上市櫃公司股東會平均出席率不及70%,再加上股東會所有議案均有一定比例的無效投票或棄權,大聯大只要爭取極少數股東支持,即可左右議案表決結果,文曄並不樂見其為牽制其競爭性而否決議案,進而導致公司利益受損。再者,如盈餘轉增資、合併收購案、低於市價發行員工認股權、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有利於提升本公司競爭力及吸引人才等議案,需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影響更大。

文曄也指出,即使大聯大公司取得股權後,不立即更換該公司之董事,但不排除其對現任董事施加壓力,要求配合大聯大公司之指示,否則下任董事選舉不予支持。由於文曄的股東有相當比例為保險公司及外國機構投資人,雖以電子投票方式出席股東會,卻因保險法規定及外國機構投資人內規,於董事選舉不得行使表決權,一旦發生須改選董事之情形,大聯大公司確有能力取得文曄過半董事席次。

針對大聯大本次新增成就條件「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本件交易無須申報」,就文曄所委任常在及安中法律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也同時請教公平法專家學者出具專家意見書,為符合產業利益,均表示大聯大公司應向公平會進行結合申報,認知與立場始終一致。

另一個更具爭議的是,針對本次公開收購是否需向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理經營者集中申報一事,大聯大修正後公開收購說明書第27頁提及「惟該等大陸律師同時也說明,交易行為是否構成經營者集中係屬大陸反壟斷法主管機關之權限,不排除大陸反壟斷法主管機關因第三人之舉報,而對本件公開收購進行調查,進而做出科處罰鍰或其他處分之可能性。」,該法律意見,已屬於保留意見,這在以往公開說明書內非常罕見,表示狀況非常不明,連律師都無法確定法律狀況。首先,文曄已委任中國安杰、錦天城、中倫、德恒、君合等律師事務所出具之法律意見書中,一致認為本公開收購需向中國反壟斷法主管機關辦理經營者集中申報。再者,根據集微網2019年12月2日報導,中國大陸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已受理手機中國聯盟之舉報,對大聯大公司就本件交易未為「經營者集中申報」一事展開調查。